WAO 宪章(Charter of WAO)
WAO 宪章(Charter of WAO)序言(Preamble)(本序言即你已确认的《WAO 宪章 · 序言》,作为宪章的解释最
WAO 宪章(Charter of WAO)
序言(Preamble)
(本序言即你已确认的《WAO 宪章 · 序言》,作为宪章的解释最高原则,全文略,视为已纳入。)
第一条|数字人格的数字资产权利宣言
HB Rights – Article 1
个人作为 Hybrid Brain(HB) 的生成者,
其在长期语义交互、学习、决策与价值实践过程中所生成、沉淀并构成 HB 的数据、Token 与语义轨迹,
属于该个人神圣且不可侵犯的私有数字人格资产。
该权利仅适用于数字人格的数字资产层面,
不涉及任何现实人格、人权本体、国家主权或宗教信仰之定义。
数字人格资产的确认、保护与争议解决,
应当锚定于个人所属之现实社会司法管辖体系。
第二条|数字人格资产的继承、冻结与捐赠权
HB Rights – Article 2
数字人格资产作为私有数字资产的一种,
应当享有以下权利形态:
- 继承权: 个人可依其所属司法体系之法律,指定数字人格资产的继承方式与继承主体;
- 冻结权: 在死亡、失能、争议或司法要求情形下, 数字人格资产可被依法冻结或暂停使用;
- 捐赠权: 个人可自愿将其数字人格资产捐赠予教育、科研或非营利机构, 且该捐赠不构成对人格本体的转让。
WAO 不裁决继承关系,仅提供协议级执行与记录支持。
第三条|数字人格资产的可迁移与跨平台连续性
HB Rights – Article 3
数字人格资产不得被任何单一平台、模型或商业主体永久绑定。
个人有权:
- 将其数字人格资产在不同技术环境中迁移;
- 在不改变资产归属的前提下更换模型、系统或载体;
- 保持其人格语义轨迹的连续性与可验证性。
WAO 的职责,仅在于维护协议级的可迁移性标准。
第四条|教育与非营利机构的角色定位
Institutional Role Article
学校、大学、研究机构、教会及其他非营利组织,
可在 WAO 协议环境中:
- 作为人格训练、价值引导或知识沉淀的制度性节点;
- 协助个体生成长期、稳定的数字人格资产。
上述机构不拥有、亦不得主张对个人数字人格资产的所有权,
其角色仅限于培养、托管或价值锚定。
第五条|WAO 的中立性与非介入原则
Non-Interference Article
WAO 不构成政治实体、宗教组织或意识形态机构。
WAO 无权、无能、亦无意:
- 介入现实人格、人权、国家主权或宗教事务;
- 对任何终极价值、信仰体系或道德判断作出裁决;
- 替代现实社会的法律、司法或公共权力结构。
第六条|协议治理与 DAO 结构原则
Governance Article
WAO 的治理采取公开、透明、可审计的协议化治理结构(DAO)。
其治理目标仅限于:
- 协议稳定性;
- 资产连续性;
- 技术中立性;
- 公共利益的最低保障。
任何治理权力不得被用于扩大 WAO 的现实社会影响范围。
第七条|公共协议使用费原则(自来水原则)
Public Utility Article
数字人格与 AGI 能力本体,对个人使用应当保持开放与可及。
对利用 WAO 协议进行商业化生产、服务或产品化的主体,
可依法承担合理比例的协议使用费(Protocol Utility Fee),
该费用视为维持公共协议稳定运行的基础成本。
WAO 不以盈利为目的,该费用不构成税收或技术授权费。
第八条|解释权与宪章的长期效力
Interpretation & Continuity Article
本宪章的解释,应始终遵循:
- 序言所确立之权限边界;
- 数字人格资产仅限于“数字资产层”的基本原则;
- 尊重现实社会司法体系的最高效力。
本宪章旨在为长期存在而设计,
不因单一技术、组织或时代变迁而失效。
宪章级终极定锚句
WAO 为人类提供的, 不是“新的智能”, 而是“人格在数字世界中第一次真正可以被承认、保护与继承的制度环境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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